张申 刘海兵
付先生与当地某工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双方曾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某工厂又起诉付先生偿还欠款,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次审理后,最终查明真相,付先生并不欠某工厂的钱。官司虽然赢了,但付先生认为,这些年打官司,他和家人在精神上、经济上都受到了损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为此,付先生向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反映,却没有得到解决。
这是记者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电中的一个信访案例,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应该向司法机关投诉或者已经由司法机关介入(包括已结案或未结案)的案件利害关系人,基于某些原因,不愿或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办理,转而向司法机关之外的党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期寻求司法程序之外的渠道解决问题。
纵观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一种是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导致;一种是行政作为、执法作为导致;另一种是司法行为导致。信访群众之所以向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很多部门投诉,甚至更热衷于向党政机关或领导反映,以为找到的是“捷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司法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认为官越大权越大,只要当官的、当大官的关注了、重视了,就一定能解决自己的信访诉求,而且还能简化程序,加快速度解决。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部门和官员充当了这一角色,大笔一挥“交办、督办、监办”,却忽略了法律、弱化了法律,有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确实因此而得以解决。然而,这势必进一步固化了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偏见,进一步导致信访群众在遇到涉法涉诉问题时,不是依法、找法、用法、靠法去解决,而是依权、找官、用钱、靠关系去解决;不是从自身找毛病,检点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千方百计地挖掘“关系源”,认为谁的关系硬谁就是对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可能原来的矛盾纠纷没有解决,却又产生了新的矛盾,甚至激化矛盾、酿成恶性事件。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誉。
《意见》的出台,其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党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中剥离出来,使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回归到原本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渠道,从而转变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不恰当认识,进一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该谁办的事就由谁办,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越俎代庖,即使动机、初衷是好的,也有可能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可能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这就好比一个人去看病,首先要找对科室、找对大夫,总不能内科的病去外科看、外科的病去内科看,各科大夫看各科的病,是不能乱看的。否则,不仅看不好,还有可能开错药、吃错药,使病情加重,甚至变成不治之症。“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意见》的这类种种规定,都说明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该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属范畴。
社会稳定、社会和谐,需要全社会合力而为、依法而为,但绝不是无序而为、依权而为。党政机关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不应也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而应指导、疏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以正确的方式、正确的渠道表达合理合法的诉求,使之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去解决。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不越位、不错位、不越权,才能真正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