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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蕊
4月15日上午,两位耄耋老人气喘吁吁地来到秦皇岛市第二公证处,咨询遗嘱相关事宜。
看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满脸愁容,公证员连忙搬来凳子,耐心地倾听老人介绍情况。原来,这是一对老夫妻,丈夫是离休干部,妻子是退休主任医师。丈夫在几年前查出癌症,幸好发现及时,现在身体恢复较好。老两口平时生活节俭,辛辛苦苦一辈子积攒了些存款,还有一套福利住房,而正是这些财产给老两口带来了很大困惑。老夫妇共育有子女四人,均已成家立业,而且家庭经济状况都不错,但是他们不关心老人只惦记着老两口的积蓄。为此,老两口在2007年写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对老两口的共有财产作了明确处分:一方去世后,将所有的共有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均遗留给在世的一方,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现在这对老夫妇年岁渐高,身体大不如从前,前来公证处只为解开心中的困惑:因丈夫身体状况不如妻子,遂将所有存款存在了妻子名下,现丈夫担心如果自己先于妻子去世,妻子能否顺利取得这笔存款?凭借这份遗嘱,妻子的权益能否保障?有没有必要再花钱做份公证?
听完老人叙述,看着老人伤心地擦拭眼泪,公证员心里是五味杂陈,耐心地给两位老人解释相关法律问题。首先,两位老人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在法律上叫“自书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遗嘱类型。其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现二老子女均已成家、生活较好,可以自书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将那笔钱用于支付在世一方日后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生活支出。第三,做不做公证遗嘱不是必须的,只不过相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听到这些,老两口心里仿佛有了底气,脸上露出笑容,对公证员说:“听了你们的解答,我和老伴心里踏实多了,以后如果再有什么解决不了的困难,还来找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