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4月29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承 德
社区服刑人员拾金不昧获减刑

  本报讯  (王富忱)日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兴隆县社区服刑人员管某拾金不昧的重大立功表现行为给予了减刑,这是继承德市2013年12月首次减刑3名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又一个立功减刑案例。

  2010年11月24日,兴隆镇管某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由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在兴隆镇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管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中学习、社区公益服务、社区矫正相关活动,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服从管教,真心认罪、悔罪,并用实际行动融入社会。2013年9月23日,管某在兴隆镇中央村村部楼下捡到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6万多元、银行卡两张、加油卡1张和某农村信用社出具的缴纳保险收据。管某捡到此包后,立即将包上交到兴隆镇派出所。民警根据包内物品信息,及时找到了失主,并将物品原数归还了失主。管某拾金不昧的举动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兴隆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对社区服刑人员管某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了通报表彰。为此,兴隆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管某提出减刑建议,经承德市司法局审核确认,由承德市中院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裁定,对管某减去剩余缓刑考验期7个月24天(本裁定送达后管某即解除社区矫正)。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