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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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人士:
法轮功制作、传播反宣币触犯刑律

  

  问:法轮功制作、传播带有邪教内容的反宣币,这种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处? 

  答:关于法轮功制作、传播的带有邪教内容的反宣币,我也见过一些,上面的反宣内容基本上都是宣传邪教、煽动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是带有诽谤、污辱性质的言语。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我国《刑法》对相关行为有这样几款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法轮功污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置,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

  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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