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丰汇商贸有限公司等108家企业(详单见涉县工商局公示栏)未按规定参加2012年度检验。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