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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无人担责”呼唤问责法律化

  黄春景

  2010年8月8日凌晨,位于舟曲县城东北部的三眼峪暴发泥石流,当时刚建完的4道大坝被冲毁,不仅没能发挥作用,反而带来更大灾难。近日,记者赴舟曲泥石流发生地,探求三眼峪4道大坝如何成为豆腐渣工程的内幕。据了解,项目负责人获刑,但县领导却无人担责。(4月21日《京华时报》)

  发生“舟曲泥石流冲垮豆腐渣大坝”事故,项目负责人获刑自不待言。但是,地方领导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附近村民称,灾难发生前,已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但找到县环保局和县政府反映没有用。由此而看,这个豆腐渣大坝仅仅是“问卒保帅”,显然是不公平的,亟须从法治上进行破题。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然而,源于现代意义的行政问责制来自于西方的政治管理,目前对其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2010年9月《人民日报》的报道指出,我国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亦即说,现实当中的问责难免掺杂着不少浓重的人治色彩。

  管窥这起事件,首先是问责界限模糊造成了问责不公。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目前唯一专门的问责文件,由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但严格来说这还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律。虽然问责经历了从权力问责发展到制度问责,但要实现从制度问责趋向于法治问责,则还有一段路要走。

  其次,在现实当中,一些地方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和利益平衡的需要而无视法律规定,不惜“权责分离”而制造“替罪主体”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据报道称,大坝修建的直接责任人为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县环保局有关领导,不能只把项目负责人定为犯罪主体,而其他人均无责任。

  由此可见,“县领导无人担责”呼唤问责法律化,已显得迫在眉睫。虽然有了行政问责制度,但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和严密的程序性,其弹性和随意性很大,使得行政问责制本身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推广和落实,被问责官员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敏感。基于此,尽快地完善行政问责的相关立法,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已成为行政问责制度化建设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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