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5日讯 (记者 韩志强)今天上午,省公安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战果。在为期五个多月的专项行动中,共侦破涉矿涉爆刑事案件209起,封堵井口1037处,收缴炸药33651公斤、雷管48768枚,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00人。
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还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公安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了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开采构成犯罪、违法治售储运和使用爆炸物品、非法转让采矿权及探矿权、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行为。
专项行动中,省公安厅充分发挥总协调作用,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全省公安机关推进会,与成员单位议定实施了联合执法等5项机制。国土、安监、林业、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在矿产监管、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电力监测、保护林地、环境治理等方面实现紧密协作。专项行动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排查矿山企业3868家、涉爆重点部位1517处,排查非法矿点862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833处。在被抓获的463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刑事拘留300人,逮捕82人,移送起诉75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0起重点案件,已移送起诉7起,3起正在侦破。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立案531件,封堵井口1037处,扣押违法采矿设备310台,没收矿产品12.1万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93.36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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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