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馨
行业组织属于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部门,它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也不受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范和调整。
行业组织自治权权力来源
在我国,行业组织在对行业事务进行管理时,所使用的权力既有通过国家法律设定和授予的,也有通过成员一致同意而形成的。主要有三种途径:
通过法律规定而取得。协会的组建和运作并非来自会员企业的契约性合意,而是直接源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政府委托的权力。一些行业协会,由于在所属行业中其所代表的利益处于相对优势甚至垄断地位,或者是由政府主导而发起设立的,那么,其便可能获得国家的委托授权,行使部分原本根据法律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这部分权力便成了协会自治权的一个来源。
通过契约形成的权力。通过契约约定和法律规定形成的权力往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因为它们的修改要经过既定的程序,不能随意修改。
行业组织自治权内容及属性
从全面和长远来看,行业组织在进行行业管理时,享有并行使的最主要的、对社会成员影响最大的权力主要是制定行业自治章程权、许可批准权、日常管理权、制裁权。
行业自治权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公权力,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制度安排中从未有过的一种社会权力。
1.与公权比较的自治权
其实把自治权与公权比较,也就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比较。从权力主体上看,公权为国家机关所享有,而自治权的主体则是独立于国家公共机关的社会民间团体;从权力性质上看,公权力是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持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而社会权力只是它运用社会资源对国家的影响力与支配力。公权力是一种强制力,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社会权力来源于行业组织的各个企业成员,也服务于各企业成员,它的根本任务是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利益,它也积极协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更多的是一种报偿性的权力,即指通过提供利益许诺来换得服从。正是这样,在组建行业组织和制定自治规章时,各个成员才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利给行业组织,以谋求更好地发展。
2.与私权比较的自治权
社会权力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而私权背后隐藏的问题也是市民社会。自治权尽管与私权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但其不是私权:首先,私权主体主要为民事主体,既包括单个自然人的权利,也包括集体性权利(如法人);而自治权的主体则为社会中间团体,它主要是一种社团性权力;其次,私权大多以营利为目的,其权利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权利主体的合法性行使,而自治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权力的实现来源于权力指向对象的信任和合作;第三,私权是为私人利益服务的,而自治权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后,私权一般不具备公权的成分,而自治权的产生自契约、法律和行政授权,因而,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中,就既具有公权的内容(如行政的委托授权),也具有私权的成分(因契约而产生的一些集体性权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用纯粹的公权还是私权来界定行业组织的自治权都是不妥当的,它是社会权力,它模糊了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逐渐缩小国家权力,更多地扩大社会的权力,但是社会权力的行使不一定都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权力的行使必然应当受到监督和限制。
行业组织自治权的完善
行业组织自治权是一种社会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通过契约和法律授权叠加产生的。法律承认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在业内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保证其制定的有关其成员的行为规则以及为正确行使其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使行业组织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和权力。行业组织有能力获得信息,指导相关的成员,从而满足成员的要求,并有能力对违反规则的成员实施处罚。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就是说,行业自治权的完善,可以从健全行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完善仲裁制度、进行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