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焰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相应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其中在行政处罚前的事先告知环节,即《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此条的规定,就是明确了处罚前事先告知的法定程序,让被处罚对象从自己的角度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上进行陈诉和申辩,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结果的公平公正。
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执法部门都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前的事先告知程序,但是在告知内容上往往不够全面、不够完善,导致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程序流于形式,起不到确保实体公正的效果。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事实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主体、过程、程度、结果;理由则是违反法律哪条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违法程度的阶次,是轻微、一般、严重、还是特别严重等;依据则是适用法律惩罚性条款,对当事人将要作出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是罚款一定要有具体数额,行为罚也要具体。只有这样才能让被处罚对象对行政处罚的裁量内容、裁量规则和裁量结果做到“心知肚明”,对处罚结果做到“心服口服”,通过程序的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目标。
现实情况中,绝大部分执法都已经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度建立是基础,制度落实是关键。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事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中细化的具体违法情形进行相应种类、数额的处罚,将制度规定的内容落实到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使用情况应在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将以上程序的内容要求落实到行政处罚案卷中,既便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的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