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丽娟
近年来,非法拘禁类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通过绑架、非法扣押人质索债的行为呈现上升趋势。这种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有的是由正当债务引发,有的由非法债务引发,等等。明确债务的性质数额等,对定罪量刑影响极大。
索要合法债务的认定。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是因日常民商事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也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索要非法债务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罚。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已有定论。对此,笔者理解,尽管当事人之间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赌债、嫖债、高利贷债不受法律保护,但在老百姓眼中,理应属于债务。所以行为人通过采取绑架、拘禁的途径,来迫使对方清偿非法债务,属于“事出有因”,与那些典型的、无故地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可同日而语,应以处罚相对较轻的非法拘禁罪来定罪比较合理。
索取债务的数额超过实际债务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数额大大超过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则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债务显然已成为次要目的,主观恶性变得更为恶劣,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其中合法债务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反之,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数额与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差不大,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也许只是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误解、异议,所以仍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索取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的认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毫无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绑架罪定性;如果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查清,按照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使债权人主张债权却无法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绑架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失,但这一结果与被害人或被索要财物之人的言行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行为人认错了对象,张冠李戴,或没有弄清事情的真相,而是想当然地将二者联系到了一起,在其主观上认定对方拖欠了自己的债务,因而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仍应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量刑,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与否不应是区别两罪的标准。
(作者单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