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区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对象是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引导和规制。当前,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其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加之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系统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相关规定,使得社区矫正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引导和规制,尚存许多有待改进之处。
二是矫正教育和监管环节薄弱。由于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制约机制,社区矫正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走访等,由于场地、经费、人力比较缺乏,基本上没有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工作,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计外出务工,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社区矫正部门也无法跟踪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
三是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尚不扎实。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很薄弱,许多司法所建制不全,人员不齐,办公条件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队伍缺乏,其专业素质与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缺少专业人士和个性化的科学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是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要根据近年来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做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加以规定;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编制、矫正内容、矫正程序、经费保障以及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要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专业考核、择优录用、定编定岗,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应在县一级财政经费预算中专门列支,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
(作者单位:河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