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天早晨,76岁高龄的李老太锻炼完后坐在某市场门口休息时,张女士家饲养的金毛狗突然朝其扑了过去。李老太惊吓过度,昏厥了过去。事故发生后,李老太被送到某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后因病情恶化,转入到另一家医院,经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李老太在这两家医院经过4个多月治疗后死亡。
诉讼前,经当地司法所多番调解,张女士都拒绝向李老太的家属进行赔偿。2013年10月,李老太的女儿王女士和丈夫王先生作为其继承人,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20多万元。诉讼过程中,张女士坚称李老太的死亡并非自己的狗造成,而是老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才导致死亡,坚决不同意王先生和王女士的诉请,但一直向法院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女士违反城市养狗的相关规定,明知狗存在攻击性或危险性,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在小区内遛狗,造成年迈的李老太受到惊吓诱发疾病身亡,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比例的多少难以认定,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举证期限内,王女士申请对张女士饲养的金毛犬的扑吓行为与李老太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比例进行司法鉴定。为了减轻双方诉累,尽快审结案件,主审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明了进行司法鉴定所需的金钱成本、时间消耗及鉴定结论的不可预见性,原告也表示愿意进行调解,但几次调解下来,双方差距太大,调解均未果。后主审法官与原、被告到由上一级法院指定的外地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宜,鉴定人员告知此案的鉴定难度并需要明确金毛犬是扑到李老太身上还是李老太跟前的事实。原、被告在返回途中,经主审法官和各自的律师劝导,再次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主审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沟通,进行背靠背的调解,讲述了司法鉴定的难度及双方提交证据的充分程度,仔细计算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了解双方心理承受的赔偿数额底线,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女士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先生和王女士4.5 万元,双方满意而归。
法官寄语:宠物能够帮助人们排解压力和寂寞,给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乐趣,但一些宠物特别是大型犬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危险性,一些地方禁止在城市饲养,宠物主人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在户外人群密集的地方遛狗时一定要加强看管,不可掉以轻心,一旦出现宠物攻击伤人的事件,对己对人都是一种伤害。被动物攻击的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避免自己的损害因无证据支持或不充分而不能得到赔偿。
毕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