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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栋威 李绍富
案例>>>
今年30岁的施某是南通启东人,有个可爱的儿子,正在上幼儿园大班。去年7月26日晚,施某询问儿子,第二天就是他5岁的生日,想要什么生日礼物。儿子说,想要爸爸带着他到城里吃肯德基。
从自己家到城里,骑摩托车只要半个多小时。第二天中午,施某从工地赶回家,骑上摩托车带着儿子出发了。因不放心儿子坐在后座,施某特地抱着小家伙坐在自己身前的摩托车油箱上。
因上午干活太累,快要到城区时,施某突然感觉眼前一黑,摩托车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坐在油箱上的儿子当即被甩出去好几米,而施某也摔倒在路边,晕了过去。
醒来后,施某顾不得浑身伤痛,冲向一旁的儿子。儿子头部出血,受伤严重,已没了意识。
几分钟后,民警和急救人员赶到,将父子俩送往附近医院。施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康复出院了。而他5岁的儿子,因颅脑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勘查发现,施某自己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负全责。同时,施某在骑摩托车时,没给儿子戴头盔,属违规行为,要对儿子的死负责。于是,施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南通启东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施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没给未成年的乘车人戴头盔,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考虑到施某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2月10日,启东法院一审宣判,施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施某骑摩托带儿子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未给其子戴头盔,同时也没有做到安全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子死亡,施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施某失去爱子十分痛心,但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
提醒>>>
孩子在以下几种事故中受重伤或死亡的,家长要被追责:
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正如本案介绍的情况,骑摩托车不戴头盔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则要承担责任。若发生死亡事故,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倒车撞到孩子。不少家长喜欢自己先把汽车倒出来后,再让孩子上车。如此一来,一旦倒车时发生意外,站在汽车旁边的孩子,就可能被车撞到。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旦倒车导致孩子被撞死亡的,驾驶人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让孩子坐副驾驶位置。由于孩子较矮,一旦发生事故,气囊打开的位置往往在孩子头顶,非但保护不了孩子,还会造成伤害。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上海市就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得坐在轿车副驾驶位置。一旦出现这样的行为,发生事故后儿童受伤,家长要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