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英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无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2014年1月的一天,赵某利用亲戚的网银转款时,因自己疏忽,鼠标点击不当,把本应转给钱某的两万余元打到了李某的账户内,经向李某索要遭到拒绝。赵某焦急万分,担心家在南方的李某携款回家过年,于是将李某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了保全措施。
该院民一庭主审法官王素青接手此案后,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及时办理手续对李某账户内的两万余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并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王素青首先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手续,并对李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疏导,讲明了《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及不返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促使李某同意返还款项。春节前的一天,王素青仍在审判一线坚持办案,耐心的疏导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在法院解除对其账户两万余元的冻结后当即返还给赵某,赵某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接着王法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银行办理了解冻手续,并监督双方履行完毕,自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仅用一天时间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