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午,行唐县人民法院集中对三名酒后驾车者尹某、曹某、霍某,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尹某、曹某、霍某均是行唐县人,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1月19日午后、晚上两个时间段,在行唐县内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三名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经检测均严重招标。发生交通事故后,三名被告人均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执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曾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尹某、曹某、霍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尹某、曹某、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三人各拘役两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三人都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遵纪守法,血的教训是深刻的,决不再酒后开车了!
范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