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与闫某商议开车到乐亭县浅水湾盗窃,并事先准备了汽车解码器。被告人赵某先从浅水湾浴场一辆丰田花冠车内盗窃现金1000多元、苹果4平板电脑一台。后赵某与闫某又从一辆丰田轿车内盗窃现金约1200元和三星9001手机一部。二人随后又从一辆黑色众泰车内盗窃现金500元。
赵某与闫某利用解码器盗窃成功打算离开浅水湾,民警对赵某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的正副驾驶座下各有一部汽车解码器,储物箱内有一部女士手机。二人对该手机和汽车解码器解释不清,经民警反复调查询问,最后二人交代了利用解码器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还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闫某于2013年6月均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正在缓刑期内。1月20日,乐亭县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周宝明 兰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