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
普法窗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13年9月1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王某预谋抢夺,发现被害人牛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前方行驶,左肩上挎有一橘黄色背包,田某遂驾驶摩托车从后面超车,由坐在后座的王某趁牛某不备拽住皮包后,摩托车加速离开,致牛某倒地,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王某抢得现金3800元,手机1部。
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飞车抢物”案件。由于车速快、行动突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抗,致使犯罪行为很容易得逞,对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
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本案中,无论是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标准,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田某、王某的个人认知水平,在运动状态下,用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田某和王某为追求非法目的,置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在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情况下,仍利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行为,并放任被害人摔倒受伤后死亡的后果发生,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近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田某、王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