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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委
A案情>>>
父亲去世,“留下”10万元欠款
2013年5月,临漳县某村的田禄(化名)突发疾病去世,因早年丧偶,膝下仅有田大(化名)、田二(化名)二子。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田大、田二均分了田禄的遗产5万元现金。可没过多久,邻村的李刚(化名)找到田大、田二,称田禄生前借其现金10万元,至今未还,并出示了田禄亲笔书写的借据,以“父债子还”为由,要求二人代父偿还10万元借款。而田大、田二却心想着“人死债烂”,不用再偿还这一笔数目不小的欠款,将李刚拒之门外。
无奈之下,李刚一纸诉状将田大、田二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要求二人代父偿还欠款10万元。
二子共同还债5万元
B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刚与被继承人田禄间系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保护,田禄去世前未偿还李刚的10万元借款,故其去世后,应以田禄的遗产予以清偿。田禄遗留的5万元现金由田大、田二平等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田大、田二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应当偿还的债务,应共同给付原告李刚5万元。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田大、田二无偿还义务,故李刚要求二被告偿还超过继承田禄遗产价值的另外5万元,缺乏理据。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田大、田二共同给付原告李刚5万元;驳回原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去世 债权人维权有说法
C说法>>>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遇到债务人突然去世时,不应本着“父债子还”的传统心理盲目维权,案情不同,相应的维权之路也就不同。这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这些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如无配偶、有配偶但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等),债务人去世后,只要其遗留了足够的遗产,即使这些遗产被继承人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予以清偿,这也就是民间所说的“父债子还”。如果债务人去世时,无任何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将会落空或仅获得与债务人遗留遗产相符的价值,这时就会出现俗话说的“人死债烂”的情况。总之,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去世时遗留遗产的价值,但要依靠债权人自己举证来完成。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
另一类是这些债务属于债务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去世时,未留有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去世时留有遗产,已被子女部分分割,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及各继承人共同主张权利,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总之,这类债务,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个主张权利对象的偿还能力,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