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兰华)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促进全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能够尽快熟悉掌握和规范适用新《标准》,2013年12月26日至28日,衡水市司法局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对全市11家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近80人进行了集中培训。
本次培训,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金国从新《标准》概论、新旧《标准》的不同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授课和讲解,衡水市司法局局长李乃举出席了开班活动并讲话。李乃举指出,新《标准》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参训人员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中培训学习的机会,快速准确地把握新标准的内容,同时要确保学习质量,不随意发挥,不标新立异、不曲意解释。
记者从培训班上了解到,新《标准》相比之前更加细化、可操作性加强,更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新《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将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三个标准融为一体,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变化,一些原则、损伤程度分级等都有了新的调整。新《标准》更有利于对损伤的整体把握和综合判断,有利于解决旧《标准》间衔接不畅的问题;新《标准》将轻伤和重伤各分为了两个级别,有效解决了伤害程度差别很大的损伤被鉴定为同一伤情而引发的争论和误解。按照司法部、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要求,现有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新《标准》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要暂停营业资格。同时,从2014年起,凡是申请法医临床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对其进行新《标准》的掌握和适用能力进行考核。我省将于今年的1月至3月份组织鉴定人进行统一考试。新《标准》实施后,还将加强对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正确适用新《标准》的人员要暂停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