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由交通部门组织实施
■ 物价部门重新核准拖车收费项目标准加强监管
本报1月1日讯 (记者 郑伟)从今天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将正式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我省物价部门重新核准了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工作收费项目和标准,高速公路“天价拖车费”现象有望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是记者从2013年12月31日省高速交警总队联合省交通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过去,我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会通知辖区内的救援公司前往现场救援。而这些救援公司大多为私人经营,监管和处罚都处于真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去年11月9日,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高速拖车等救援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将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拖移违法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并经过协商,我省高速交警与交通部门商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起始时间为今天早上8时。从今天早上8时起全省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接到12122报警后,只负责处理事故,对车辆是否需要清障救援,选择哪家清障救援公司完全由事故当事人选择,再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投资集团组成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提供救援服务,执行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另外,省高速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重申,全省高速公路事故报警电话依然是12122,事故救援报警电话为96122。
据省交通厅公路局高速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省交通厅对全省现有的救援公司的整合已进行大半,45家公司都与之签订了协议,一条高速路段约2至3家救援公司,基本沿用了现有的救援公司。同时,96122的接线员进行培训时已明确,选择事故路段辖区内的哪家救援公司,本着就近的原则,由接线员进行推荐,是否选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救援服务工作体系变动之后,广大车主们最为关心的是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工作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也为之规范化,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物价局有关工作人员。据他们介绍,《通知》出台前,我省高速公路救援公司的收费并非没有标准,[1996]冀财综字第2号《关于增加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与2005年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5]第18号《关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都有明确规定,但执行力度不佳。而新出台的《通知》则对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并加以细化。其中,故障事故车型按照国家标准分为7类,不同的车型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还明确了5种车型的吊车收费标准,并备注了特殊情况时的价格浮动。同时,《通知》还明确指出,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今后如果广大车主再遇到天价拖车费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