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曹永学)今后,如果你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或是因为交通违法车辆被扣留,都不用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2014年1月1日起,这一新规在石家庄市执行。同时执行的新规还有测速地点须向社会公布、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路段超速50%以内不罚款等。
据石家庄市交管局负责人介绍,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不管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在事故处理民警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即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超时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对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而继续扣押的事故车辆,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车辆存放所产生的保管看护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据介绍,按照规定,设置测速地点须向社会公布。其中固定测速规定: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移动测速规定: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公里。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抓拍设施,或对拍摄内容有异议的,驾驶人员可以到石家庄市交管局服务大厅进行投诉。
同时,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路段超速50%以内不罚款。石家庄市交管局负责人表示,在执行公安部交管局规定过程中,对于尚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记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