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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本报记者 盖媛媛
日前,省会的李小姐在单位附近的一家服饰店给老公买了一件上衣。因为衣服是外贸出口的,所以衣服上并未显示衣服的大小码。李小姐感觉衣服的大小与老公的尺码差不多,再加上该上衣时尚、大气,心想老公一定喜欢,检查完好无损后便买下。晚上回家后,李小姐拿出衣服让老公试穿,结果衣服有点小,穿上十分紧。第二天,李小姐再次来到该服饰店,要求店主退货。但是,店主却说,因为是小本经营,所以店内的衣服可以调换,一律不给退。无奈之下,李小姐购买了另外一件男士上衣。
生活中,有类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数。省会的王小姐在一家小店买过一条裤子。拿回家后,王小姐觉得裤子没有之前看的颜色好看,于是拿回小店退货。可是好说歹说,老板就是不退,这让王小姐十分失望。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一些小服装店店主往往拒绝顾客的退货要求。记者同时也走访了某品牌服饰加盟店。该店店员表示,购买他们店的衣服,只要衣服没有任何瑕疵,一概不退;若有明显瑕疵,顾客可尽早调换。
那么,购买服装后能否退货?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和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员。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认为,退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可以约定。我国规范消费者退货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退货都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才能够申请退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主要是关于“三包服务”的规定,凡是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商品则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退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适用,只有《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才能够适用。目前,服装类商品并不包含在目录中,所以要求服装店退货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了可以退货的情况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退货的约定,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尽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经营者对于卖出的商品实现无条件退货,但是现在几乎所有的商场都实现了对服装的三包服务,而一些小型服装店却并不太看重不退货对自身声誉的影响。
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于淑洁认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其中,可以退换的商品指的是非现场购物,对于现场购物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于淑洁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到正规、信誉好的店铺购买,在决定购买时一定要问清是否能退货,如商家告之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一定要慎重选择,别花钱买烦恼;二是选购商品时,一定要冷静选择,不要急着购买,不要被销售人员的推销所迷惑,以免买来“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