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 王景云 赵永贵
日前,赤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对马某、张某等二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
宣判结束后,前来旁听的某铁路项目部领导拉住该院刑事庭庭长陈勇的手激动地说:“铁路建设从施工以来,法院积极为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调解了很多纠纷。今天,法院又公开、公正判决,为工程建设排除干扰,有了法律的庇护,我们才能安心施工,加快建设。”
为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该院与某铁路项目工程指挥部建立了司法服务平台,义务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等服务。几年来,该院为该企业调处纠纷68件,开展法律服务12次,有力地支持了工程建设,保障了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生产。
2012年11月,赤城县镇宁堡乡某村村民马某和某村村民张某合计,到外地企业去“要”点钱。于是,他们以“送财神”的名义,拿着财神画到某铁路项目部第七分部办公室“要”钱,并说是赤城县“混混”,至少“要”1000元,不给钱就赖着不走,使办公室人员无法正常工作。看到这种情形,办公室负责人请示领导后,为息事宁人,给了800元。二人见钱来得这么容易,觉得这是发财的门道,于是故技重演,自2012年12月至今年4月,二人又多次以“送财神”为名先后从该项目部施工点索取人民币共计9500元,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