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李某无证驾驶从张某处借来的无牌照摩托车撞伤行人王某。此事故经阳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于11月12日起诉至阳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共同赔偿其损失14163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是出于好心才借车给李某,现在是李某骑车撞了人,还把自己的新摩托车撞坏了,自己不追究李某对其摩托车造成的损坏赔偿也就罢了,哪有让自己共同赔偿王某的道理?于是,主办法官向张某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车辆未上牌照,未投任何保险,且明知李某没有驾驶证,还将摩托车出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劝说,最终三方达成由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王某9914.1元和4248.9元的调解协议。
孙华卫 张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