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1月29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赵志伟

  对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要经过事实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两个步骤,才能对渎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步骤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对渎职犯罪刑事个案,首先,针对结果犯而言,要以严重危害结果为起点,往前追溯,看直接引起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外部现象或因素有哪些?这些现象或因素之间的联系如何?其次,再分别以每个现象或因素为起点,再往前追溯,看围绕这些因素起作用的因素又有哪些?它们之间是如何联系的?

  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认识,因其具有客观性而不容主观价值判断,其本身是一种事实联系。所以说,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要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依据什么判断标准呢?通过前文分析,笔者认为,以“修正条件说”为判断标准是妥当的。根据修正条件说关于“如无前者,则无后者”的规则,判断出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然后,按照修正条件说关于条件是不等价值的规则,分清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和条件。这样,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判断出来了。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主观价值判断性,它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在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上,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一般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会使因果关系呈现范围泛化的趋势,因此,必须进行价值判断,也就是进行刑法上的价值判断,按照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筛选,以求得渎职行为在法律上得到客观、公正的认定。

  在对渎职犯罪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应当以偶然因果关系说为判断标准。判断渎职行为是否与结果之间具有间接关系,如果具有间接关系,就表明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则二者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所以,判断出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还要依据渎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客观上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只有渎职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责,而且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具有偶然因果关系时,才能最终认定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因行为的单复或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新的原因,表现为复杂的因果关系、简单的因果关系和中断的因果关系三种基本形式。结合渎职犯罪行为的特点看,渎职犯罪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多因一果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形式。

  复杂因果关系条件下渎职行为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用偶然因果关系原理认定复杂因果关系条件下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复杂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了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根据渎职案件中,各个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先后衔接型和共同作用型两种情形。先后衔接型偶然因果关系,是指一个危害行为造成的一种危险状态与另一危害行为竞合,产生了另一结果。这时前行为已经结束,后行为一般是在前行为结束以后才实施。因此,在时间上,它们不是同时交叉。前行为虽已结束,但其造成的危险状态仍在持续。由此,这种行为引起行为人解除这种危险状态的义务,而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另一危害行为交叉。这种情况下的两个危害行为的先后衔接,按其实质可以看作是两个必然过程交叉的特殊形式。由于前行为已经结束,其结果或危险状态是一个尚未完全确定的现实,对后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起到了一定的加速或促进作用,在原因的作用程度上,较同时交叉型为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比交叉型偶然因果关系为轻。共同作用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单独实施均不能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各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引起、支配和从属的关系,但它们相互结合,综合作用,却产生了该种危害结果,其中,每个危害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根据,均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简单的因果关系条件下渎职行为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简单的因果关系,按照是否是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又可分成两种情况,即简单的必然因果关系和简单的偶然因果关系。简单的必然因果关系,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发生。如警察甲、乙二人在押送一名重刑罪犯前往监狱的过程中,甲、乙二人在吃饭时喝多了酒,疏于对罪犯的管理,发生了重刑罪犯逃脱的后果。在该案例中,甲、乙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导致了罪犯逃脱的结果,甲、乙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并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简单的必然因果关系。简单的偶然因果关系,指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又与自然事件或他人行为相互竞合,产生了另一个危害结果,而且,与危害行为竞合的事件或行为是后结果出现的根本性、决定性原因,它决定了后结果出现的必然性,它与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前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但对后结果的出现不起决定作用,后结果对于它来说,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它决定了后结果的偶然性,与后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条件下渎职行为免责的认定。中断的因果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即复杂中断的因果关系和简单中断的因果关系。复杂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意味着前因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前渎职行为人与最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负刑事责任。简单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那么,行为人对后发生的危害结果就不负刑事责任。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当有多名渎职行为人时,就每一个行为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无进行判断时,需要用简单因果关系中断原理进行判断。

  (作者单位:肥乡县人民检察院)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