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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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乡遇知己
共同生活被判重婚罪

  郑永涛 肖艳芳

  肥乡县旧店乡的贺某因与丈夫张某感情不和,便外出打工。打工期间,结识了与自己谈得来的男子高某,便在未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高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近日,贺某被肥乡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贺某于2001年1月嫁给曲周县的张某。但是,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太好,后来,两人生育了两个女孩。由于张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致使两人感情破裂,几近离婚。2009年7月,贺某带小女儿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贺某结识了同是肥乡县的男子高某,通过交往两人产生感情,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1月生育一男孩。张某知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肥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贺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开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贺某与原告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原告谅解,被告贺某犯罪情节轻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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