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皎
近日,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外孙子女的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月10日,广宗县盐场村发生一起因沼气中毒死亡案件。丈夫因手机掉入沼气井中,自行下井捞手机,妻子见丈夫不出来,便下去相救,二人因窒息双双死亡。死亡后,双方亲家父母因保险费的补偿费分配发生分歧,祖父母阻止外祖父母探望其外孙(9岁)。外祖父母将祖父母诉至法庭,要求行驶探望权。法院受理后,查明外孙子自幼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外祖父母只是日常情理上的联系,并没有从经济上抚养孩子。而且,外祖父母因年事过高也没有能力承担外孙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原告所请求的探望权,已超过婚姻法所赋予的探望权的范围。本案中,外孙系未成年人,一直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且其抚养费用也由其祖父母承担,其外祖父母在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下,无权行驶探望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是指离婚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法律只将探望权赋予离婚后不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并未扩展到其他直系亲戚,所以我们不能作扩大解释。对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将探望权扩展到其他监护人,但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可以行使探望权。对于没有能力抚养或者不愿意抚养的,并不意味着禁止与被探望者予以接触和亲情往来,但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强制力对其探望行为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