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桑桂林 通讯员 李铁芝)民诉法修改后秦皇岛市办理的第一起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近日在秦皇岛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等46位农民工向秦皇岛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追讨拖欠工资36万余元一案,被秦皇岛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依法支持起诉。依据我国新修改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发区检察院近日就此案向开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开发区法院采纳了该院“快立、快审、快结”、缓交诉讼费等支持起诉意见,对以张某为代表的46位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进行立案,同时作出缓收诉讼费的决定,并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发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庭审,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悉,开发区法院将在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释法: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