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伟)省工商局近日出台《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商部门将大刀阔斧削减罚款处罚项目,今后对轻微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积极改正的,一律不予罚款。
《意见》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行政指导得以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对法律法规规定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指导可以得到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积极改正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对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能通过告诫、指导加以改正的,一般不再予以罚款处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予以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且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视情节和改正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从轻就低原则,能轻罚的不予重罚,能按低幅度处罚的不按高幅度处罚。对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危害国计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为规范全省工商系统执法办案,《意见》还明确了“十不准”:一是未取得执法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人员,不准执法办案;二是不准随意立案,立而不查,或者编造举报信息立案调查;三是不准以立案查处相威胁变相收取费用;四是不准违法扣押企业现金、账簿和财务电脑;五是不准违法强行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六是不准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七是不准办案人员个人私自确定罚款数额,或者向被处罚企业提出罚款数额的暗示;八是不准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先行收取罚款;九是不准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结和执行案件;十是对于罚款数额较大且达到罚款最高限额70%的处罚案件(即高幅度处罚案件),办案机构不准自行决定罚款数额,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意见》出台后,预计省工商系统每年予以罚款处罚的案件将减少7万多件,比之前案件总数下降40%以上,罚款数额减少1.7亿元左右,有效降低市场主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