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申 刘海兵
■ 伤心:“一纸请示”,让原有的劳动关系“消失了”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公路养护机制改革,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以企业管理模式进行模拟市场管理,实现管养一体化,变被动养护为主动养护的工作思路,经站务会研究,辞退全部在册群养工,并按规定养护工龄在5年以上者,给予每年40元一次性补贴。”这是2000年4月20日《景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站”)关于辞退全部群养工并给与补贴的请示》报告,同年12月28日,县交通局答复:经局务会研究同意。
“就是因为这份请示报告,我们这些养护工稀里糊涂地就被单位无情地‘抛弃了’,而等我们醒过味时,却回天乏力了。究竟谁应该为我们负责?”近日,在公路站工作的李景彬、黄俊岗、李林春等人来到报社,希望通过媒体的呼吁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解决他们这些一线养路工人的养老问题。
据记者了解,李景彬等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公路站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年龄最大的已有60多岁,最小的也有55岁;到公路站工作最早的是1972年,最晚的是1998年。由此推算,工龄最长的已近40年、最短的也有15年之多。虽然这些养护工至今仍在公路站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但双方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一直也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李景彬等人向记者讲述,虽然公路站没按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法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们与公路站已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年来,他们在公路站的管理下,尽职尽责地对公路进行养护。公路站为他们发放工资以及服装、帽子、雨衣、路徽,并对工作突出的养护工颁发奖状等。公路站还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2003年至2004年公路站为他们办理过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团体)业务;就在今年年初,道班长李元清还要了他们一部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是公路站要为他们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李景彬等人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路站作为用人单位应与他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 失望:仲裁、诉讼,没能找回失去的“劳动关系”
一、 劳动争议仲裁
2009年5月27日,李景彬等人向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路站与他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等有关事宜。
仲裁委认为,李景彬等人(原属于农民建勤代表工)自参加工作起一直在公路站从事公路养护工作,接受公路站的管理,并由公路站发放劳动报酬,虽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直到2001年被辞退。从2002年开始,公路站对公路养护工程实行了经济承包的管理形式,承包给自然人李元清,李元清又继续招用了李景彬等人从事公路养护工作,李元清与李景彬等人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据李景彬等人讲,李元清根本没有与他们签订任何承包合同)。李景彬等人从此不再接受公路站管理,也不再是公路站的职工。李景彬等人与公路站之间纯属是劳务关系。
2009年7月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1.2001年李景彬等人与公路站虽然为解除劳动关系产生劳动争议,但李景彬等人未在规定时效60天内就自己合法权益提起仲裁申请,说明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效已过,李景彬等人的请求事项仲裁委不予支持。2.2002年后李景彬等人与公路站的关系是经济承包关系,是劳务关系,不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同样,对李景彬等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二、劳动争议诉讼
仲裁委作出仲裁后,李景彬等人不服,作为原告向县法院起诉。2009年7月26日,县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李景彬等人不服县法院的民事裁定,提出上诉。2009年8月21日,二审法院裁定:此案由县法院立案审理。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前,公路养护实行义务养护制度(注:由农民建勤代表工义务养护),期间,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至2001年被辞退为止,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公路养护工作,虽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应视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01年以前的养老保险,应当自向其宣布被辞退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当时法律规定为60天),原告2009年申请劳动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县法院还认为,原告被辞退后虽仍在从事公路养护,但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2002年后,被告对公路养护实行承包,原告虽然仍在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但接受李元清的管理,并由李元清支付报酬,原告与被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09年11月20日,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景彬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4月2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
李景彬等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3月25日,省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无奈:相似的经历却有着迥异的结果
据记者了解,我省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与李景彬等人相似的案件。这些案件均是当地养护工状告当地交通局公路站(工区)的案子,诉讼请求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等。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养护工的主要诉讼请求。
“我们都是一线养路工,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每天穿行在车流中,维护着公路的安全,然而我们却拿着微薄的工资、享受着低廉的待遇。我们并没有渴求高回报、高待遇,我们只想国家能够认可我们对公路事业的奉献,解决我们这些人的养老后顾之忧。”李景彬等人向记者无奈地表达着真情实感。
接待采访李景彬等人的过程中,记者查找并注意到2份文件,一份是1992年4月1日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养护代表工劳动保险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份是1997年4月7日省人事厅、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转发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门公路养护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建立代表工退休养老制度。第11条规定,实行代表工退休养老制度后,由省交通厅统一下达代表工计划,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单位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劳保待遇。《通知》第4条“公路养护建勤代表工工资待遇”指出,由于历史原因,养护建勤代表工没有纳入国家计划用工制度。为了改善养护代表工生活待遇,稳定养护队伍,保证养护质量,对代表工生活待遇进行改革,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这两份文件可以看出,我省对代表工的劳动合同、劳保待遇、工资待遇、退休养老等问题都作过明确规定。那么,李景彬等人反映的劳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问题,当时公路站为什么没有落实?李景彬他们不该享受养老保险吗?在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设身处地地认真思考、妥善处理,莫让这些一线养护工因政策“被抛弃”而陷入老无所养的困苦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