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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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伤人 饲养者应担责

  

  郝联起 孙冬松 高东梅

  普法窗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邻家藏獒突来袭人,让原本和睦的乡邻反目,使两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8月30日,小赵和新婚妻子小丽一大早要去看望丈母娘,刚走出家门,小丽就被从邻家蹿出的一条藏獒扑倒在地,小赵愣了一下,慌忙从门口拿起一根木棒向藏獒打去,可能这突如其来的一击,正中藏獒要害部位,藏獒尖叫了两声跑走了。可是小丽的脸和腿都受了重伤,其状惨不忍睹,惊恐过后的小丽哇哇大哭起来。邻居大程子听到哭声来到门外,被眼前情景吓了一跳,赶紧拨打了120,随后小丽被送往医院急救。

  次日,小赵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受害人小丽家附近只有老赵家养了藏獒,但老赵声称藏獒一直锁在笼子里。面对藏獒主人的辩解,小赵夫妇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打算利用诉讼程序解决。随后,小赵将饲养藏獒的老赵告上了法庭。

  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在老赵家路口的监控中发现了从其家跑出的藏獒的影子。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近日判令该动物饲养人老赵赔偿小丽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80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致人损伤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饲养人或管理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担责,唯一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本案中的受害人小丽显然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所以对其损伤,老赵要完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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