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志青
案 情
非法炒黄金被判刑
记者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的王某非法炒黄金一案,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赃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仅有高中文化水平的王某,无固定职业,常常琢磨着挣大钱,一次偶尔的机会接触到了黄金期货,想当然认为可以攫取巨大利益,于是,在网上搜寻可以进行黄金交易的公司,2009年,其在石家庄某小区的租住地,通过网络加入了某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黄金期货(炒黄金)。2010年2月,其升为代理人,又先后介绍吴某、张某、赵某等10人加入该公司,进行黄金期货交易,王某从中获取佣金共计100余万元。后查明,其所加入的公司没有经营许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王某也就没有经营黄金期货的权利。因此,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说 法
擅自经营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众所周知,如同炒股要到证券公司开户一样,黄金期货交易也要到期货公司进行期货开户。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显然,王某已违反了该条规定的第三项,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经营国家限制经营的黄金业务,获取利润,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点 评
打击非法经营犯罪需疏堵结合
非法经营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如何去预防?据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张艳强律师介绍,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1979年《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罪名,具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由止于法律的禁限。只要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日前,非法经营在农村较为普遍,主要是非法经营农药、种子、化肥、加油点等等,老百姓在牟利的同时产生很大的安全隐患。这就需要在打击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宣传,强化经营者的守法经营、安全责任意识与法治意识,疏堵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