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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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法院
做好三门“功课” 提升审判效果

  

  本报讯 (记者 李建华)审判效果是检验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此,今年以来,磁县人民法院从做好三门“功课”入手,切实提升审判效果。截至目前,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93.4%,同比上升2.1%,新收案件执结率达86.3%,同比上升6.3%,上级交办信访案件办结率达100%,涉诉信访同比下降43.7%。

  一是做好调解“课”。对当事人情绪对立,直接下判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矛盾激化的案件;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需要政府或社会有关方面协调的案件;纠纷解决后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在一起生活或工作的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立法滞后的案件,这些案件需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扎实做好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对受理的案件,由立案人员审查后,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民商事案件,立即组织调解。对不属法院受理的,协助各方,推行三调联动,积极化解纠纷。同时,不断创新调解方法,讲究调解技巧,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的释明权,通过对事实和法律责任的澄清,促进调解。还将相同或相似案件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较为合理的预期判断,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协调发展,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是做好立、审、执兼顾“课”。为从根本上缓解和解决“执行难”问题,该院要求法官牢固树立司法的整体观念和重视执行的意识,正确处理审、执分离与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关系,使立、审、执协调衔接起来。在诉讼案件立案阶段,立案法官必须主动提醒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结案后的执行工作。在执行案件立案阶段,明确告知当事人执行风险,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或明知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时释明相应风险,使申请人产生正确预期,促使申请人积极主动地搜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更好地配合执行工作。在审判阶段,对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引导诉讼各方订立有利于自动履行的调解方案。审判法官作出的裁决文书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可执行性以及社会的认可程度,减少执行时执行异议的发生率。进入执行程序后,灵活运用执行方法,大力推进执行和解,把强制措施和说服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案件执行到位。

  三是做好申诉信访“课”。加强风险评估工作,不管案件在哪个环节,都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填写信访风险评估表,随案卷移送相关承办部门。认真做好申诉再审审查工作,民事再审案件由审监庭办理,刑事、行政再审案件分别由刑庭、行政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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