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 惜
用微博表达思想,分享心情,作为时下热门的交流工具,微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也要紧守法律底线,莫让微博成“危博”。
散布谣言
案例:江某是一名大二学生,属于微博一族。2010年7月的一天,江某为吸引网民的关注,编造了一则其所就读学校所在地即将发生大地震的消息,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由于当时刚刚经历了青海玉树大地震,其微博迅速得到关注,短短五天,微博点击率达到近万次,造成其学校所在地的部分群众走出家门、涌上街头躲避地震。在经核实该地震信息为虚假信息后,当地公安机关将江某抓获,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点评:散布谣言是对我国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我国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编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轻者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重者将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类似这种不确定的小道消息,网民要不信不传,更不能造谣,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泄露隐私
案例:李莉和方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因丈夫性功能有缺陷,婚后第四年,两人分道扬镳。分手后,李莉遭到同事的指指点点,说她是一只不会下蛋的母鸡,所以才会被丈夫休了。为澄清事实,李莉在微博上发信息称自己没有生育是因为方锐性无能,并上传了方锐就医的病历。这则消息让方锐一下子坠入痛苦的深渊。去年2月,他一纸诉状将李莉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李莉侵犯了方锐的隐私,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点评:隐私是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的年龄、身体缺陷、家庭出身、性关系史等等,都属于隐私。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生命健康权等,同样也包括隐私权。一般认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故其侵权构成主要包括四个要件:一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二是实施了披露行为;三是主观上为故意;四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上述案例中,李莉的行为完全符合这四个要件,故构成对方锐的隐私权侵犯。
微博骂人
案例:李敏和余进是一对恋人。由于余进常来公司找李敏,于是便认识了李敏的同事方云。一来二去,两人也熟悉起来,互留了联系方式,不时在网上聊聊天。去年9月,余进向李敏提出分手。因怀疑和男友分手是方云插足,余敏进入方云的微博主页发评论,骂她是“狐狸精”、“小三”、“无耻的第三者”。余敏的谩骂很快在公司掀起波澜,大家纷纷在背后议论方云。羞愤的方云一怒之下,将李敏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认定李敏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李敏赔偿方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登报道歉。
点评:名誉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的信用、声望、品德与才干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另外,通过微博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