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宪涛 宋迎军
自主择医,是新农合参合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并保障参合农民的自主择医权利,为他们能够及时、便捷地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供便利,是新农合政策、制度设计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各地新农合政策、制度设计和实践中,普遍把参合农民自主择医的权利设定在“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即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做法。
在新农合政策和制度设计层面,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给参合农民自主择医留出了比较充足的空间。按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首先要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包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级医疗机构,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级医疗机构,提供重大疾病诊治的县级医疗机构和提供危重、疑难疾病诊治的省、市级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院及民族医院等。并且,不分医疗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平等享有竞争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环节,政策和制度设计层面也作出了比较简便、宽松的规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查,报县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姚文学遇到的问题,涉及到参合农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还有一些新农合政策、制度本身以及配套制度等的相关问题,需要随着政策和制度的逐步成熟和完善,进一步深入探讨。比如如何体现“以收定支、合理保障”的原则;在受益人群上“广覆盖”,在就医条件上“保基本”;充分考虑资金运行的风险管理;对医疗机构规范运行和服务质量实行有效监管;以及建立动态的医疗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等。
目前,这一类问题我们考虑可以尝试通过以下一些途径解决:一是按照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就医、功能合理、属性平等、动态管理的原则,动态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对具备基本条件且确实有一定特色、收治参合农民较多的医疗机构,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及时将其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适度增加、扩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及其服务的覆盖范围。二是对于参合患者因诊疗需要在未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通过对新农合诊疗目录内项目定额或限额报销补偿方式解决。三是关注提高乡村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现实存在的医疗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建立有效的初级卫生服务体系,切实使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做到就近、就便。四是通过提高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一卡通”制度,简化参合患者转诊流程;通过调整在不同地域、不同医院就医的报销补偿比,有效调控参合农民的就医需求,积极引导参合农民进行就医选择。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有效化解大额费用补偿带来的资金压力,逐步推行大病医疗救助,让真正患大病的农民得到更多的经济保障和支持。
(孟宪涛:中国人民民解放军第260医院医教处主任
宋迎军: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