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李某经某县国土局批准,于2008年5月10日在该县石塔庄乡某村路边占地0.71亩,建二层楼房一座,经营餐饮生意。2012年11月,拆除违法建筑行动全面展开,李某所在的乡政府以李某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将李某的二层楼房纳入拆除范围,并于11月20日向李某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张贴公告,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李某接到通知后,多次找到该乡政府理论,但始终未得到正面答复。12月2日李某的二层楼房被乡政府强制拆除。后李某以石塔庄乡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该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复议机关受理后,经认真审查,作出了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
【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李某的违法建筑是否超过法律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建筑存在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即只要违法建筑存在,就未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本案中,李某的房屋虽然建于2008年5月,但由于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未超过法律追究时效。
(王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