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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辉,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律师,仲裁员,河北省作家协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老年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河北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
开栏话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为传递社会正能量,给广大读者提供更高质量的精神食粮,即日起,本版特开设“百家笔谈”栏目。本栏目特邀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撰稿,新闻视野、法律视角、思想深度将是这个栏目的特色所在。这里,汇聚有识之士的思想交流与交锋,展示有为之士的责任与使命,观照现实并挖掘其背后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营建一个引导实务的精神高地。
请聚焦这里,感受思想的高度与深度。
本想“谣动中国”,却“玩火自焚”;本想名利双收,却“身败名裂”。 近日,公安部门对借助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挥出重拳”,网络名人“秦火火”、“立二拆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对意欲借助网络成名的人而言,无异于一记警钟。(据《新京报》2013年8月23日)
随着网络的发展,由网络构成的所谓“虚拟”社会已经越来越直接地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中,网络已然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另外一种表达。马克思讲,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表明人是社会的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其实,网络从产生之初就不是虚拟的,它只是提升人们社会交往和社会交流的手段和媒介,并没有真的脱离开其现实社会的本质。
那么,现实中不能做的网络上可以做,现实中不能搞的网络上可以搞,把网络与现实相隔开,借此放纵和实施在现实社会中不能为、不能做的一些行为,就成为这些网络推手们无视法律的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把戏。如前所述,从一开始,网络就没有也不可能独立于现实社会,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法律在网络世界中照样应当遵循。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非名即利。于是,追求名利也就成为人们生存并进一步拓展自身发展空间的内在动力。从人性角度来说,为名为利,本无可厚非。然而,作为社会的人,在处置名与利时,必然要有一个社会的评判标准,有一个立足于社会关系的价值考量。这种评判和考量有多个层次,包括政治的、道德的、习俗的,当然也包括法律的,等等。其中,作为众多层次评判的底线,法律的界限应是不可逾越的,因为它已是众多层次中最低的要求。如果突破,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将会被打破,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状态也会受到威胁。因此,成名也好,牟利也罢,都必须遵守作为人类规则底线的法律。
现实生活中,攻击、侮辱、诽谤、造谣中伤,乃至无视大众感受的逾越公序良俗的夸大其辞和虚假宣传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这些行为转移到网络中,通过网络实施,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不是世外桃源,可以成为任意实施不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空间,更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者的天堂;网络不是彼岸,网络所覆盖的是此岸社会,网络世界仍是此岸世界,谁无视法律,不论是在现实社会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络上的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行为并非偶发,更非鲜见,那些毁损公民名誉权的网络攻击,那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人肉搜索,那些瞒天过海的网络包装,至于故事编造、八卦新闻、捕风捉影、知识侵权,更是数不胜数,司空见惯。因此,治理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民乃至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就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必不可少且紧迫的任务。
其实,这些不法网络推手所做的并非什么新型违法或犯罪,他们的行为所侵害的也不是基于高科技时代,人类对于新规则的探寻和界定后形成的新秩序,而仍属于古老的自然法则,只不过是这些法则在现代网络世界中的表达和适用而已。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归纳出19条自然法则,然后说: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则的微妙推演。然后为了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网络推手的所作所为,诸如诋毁、攻击、谩骂、造谣、编造、吹嘘,无一不属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范畴,所以,尽管表现在网络中,实施在网络里,也都不是什么新型的违法或犯罪。
法治无例外,无论现实,无论网络,无论表现为什么形式,自然法则和法律永远应该得到彻底的遵守和执行。只是,法律的生活是个常态的生活、以法律为标尺并予以制度化的生活,希望这次对构成违法乃至犯罪的网络推手的打击不是一场运动,更不是一次行动,而是一种制度化的展示,是一个常态化的进程。因为,法律不需要运动,法律需要的是常态化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