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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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促和谐
——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执行局工作写真

  

  本报记者  刘文利  通讯员  陈梦洁

  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在承建曹妃甸建设工程期间,向王某等9人赊购建材及租赁模板,累计拖欠货款、租赁费等共计103万元。经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判决,某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9原告货款、租赁费等103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曹妃甸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经过了解得知,合同系被执行人的分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该院执行局本着既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支持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原则,找到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申请人表示理解企业现在的困难,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同时,被执行人承诺等有了资金,马上把执行款交到法院,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到目前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这是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执行局紧紧围绕港口开发建设做好服务的一个典型案例。

  随着曹妃甸港口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曹妃甸法院坚持紧紧围绕服务于港口建设、服务于生产生活、服务于大局稳定的原则,下大力量抓好大案要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及港口建设、制约企业发展的有影响的纠纷案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求政策和法律的统一,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曹妃甸区法院院长李建翔向记者介绍:“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坚持宽严相济,讲求执行艺术,用足用好法律,全力维护法律权威。”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工作中,该院执行局一方面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及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被执行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用足用好法律的同时,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工作中,对配合法院工作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征得申请人同意,采取暂缓执行、分期履行或依法免除利息、滞纳金等方法,缓解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的压力。

  该院执行局在服务大局、打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同时,加大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案件的执行力度。他们重点对“三农案件”、“三费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债务纠纷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执行,对各类案件分别登记造册、分案到组、包案到人,制订具体的执行方案,限期结案。为方便当事人,执行回来的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费、抚养费等当天发放给当事人,对行动不便的孤寡残老人主动将执行款送到家中。该院执行干警用爱心去关怀困难群体,以真心换真心,有效化解纠纷,平息矛盾,有力促进了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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