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会消费者黄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黄金手链,佩戴过程中断裂了两次,经维修后第三次断裂时到商场要求换货。商场答应更换,但是要求黄某增加一克的重量。黄某认为,换货条件不合理。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某来到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黄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就此事与该商场负责人沟通,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指出,其换货条件属不合理要求,是对黄某权益的侵害。经过一番劝说,商场负责人最终认识到错误,免费为黄某进行了换货处理。
【评析】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于淑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商家应该给消费者换货。 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