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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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颠伤乘客要担责

  

  邢媛媛

  事件

    坐公交被颠伤还丢了工作

  

  去年9月3日,早上下着小雨,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南京韩府山庄站乘坐111路前往单位上班。上车后,李女士坐在了最后一排正对过道的位置。

  车行了几站,人也多了起来,行至铁心桥附近时,由于道路正在施工,车子开始上下左右不停颠簸,在经过一个大坑时,车子颠得向上弹了起来,由于座位两边、前面都没有扶手可以扶靠,李女士一下子被“抛”到座椅下。

  摔下之后,李女士感到腰部疼痛,赶紧叫司机停车,可车上人多声杂,车子往前开了一会,直到其他乘客发现李女士异样,将停车呼声传达过去,司机才将车停靠路边。

  一位女乘客将李女士扶下车,李女士记下了车牌,到附近的铁心桥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女士腰椎和胸椎粉碎性骨折,为此卧床3个月养病,花了上万元医药费,公交公司垫付了该笔费用。经法院委托鉴定,李女士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

  年近六旬的李女士在南京一家单位做杂工,负责单位的日常保洁和做饭。自从受伤后,李女士便不得不与重活“绝缘”,因为受过伤的腰使不上力,单位的工作再也不能胜任,李女士因此下岗。不仅如此,李女士连一些家务也做不了,家里还得雇一个钟点工帮忙。

  

  争议

  受伤乘客:司机应负责乘客安全

  公交公司:交警说司机没过错

 

  “我上了车,司机就得负责把我安全送到目的地。现在把我摔了,这笔账我得找公交公司算。”李女士向公交公司主张护理费、伤残金、误工费等9万多元赔偿。随后,她把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李女士的代理律师以公交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李女士买票上车,就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的关系,公交公司存在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公交公司违反了这项义务,故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李女士的说法,公交公司感到很冤,公交公司出示了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交警认定李女士和公交车都没有过错,据此,承运方并不存在过错,那也就不存在以过错为条件的侵权。

  庭审中,公交公司对李女士的受伤事实、医药费等证据都予以认可,同时再次强调事件的偶然性。

   判决

    公交公司要赔钱

  法院认为,李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111路公共汽车,应当认定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李女士在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违反了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李女士主张公交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且此案也不存在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据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赔付李女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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