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硕 解巍岗)吃饭时因嫌邻桌的人声音大,便向对方兴师问罪,并在争执中,持匕首将人捅伤。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2009年7月的一天凌晨,刘军(化名)和朋友来到石家庄市某夜市上的一家烧烤摊喝啤酒。因邻桌宋某和马某说话声音大,引起刘军和朋友的不满,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刘军的朋友打了马某一个耳光,刘军也借着酒劲拿起随身携带的匕首冲着宋某扎了一刀。见宋某鲜血直流,刘军慌忙逃窜。经法医鉴定,宋某的伤情属于重伤。2012年9月,刘军在逃三年后,终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华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刘军与被害人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刘军一次性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72000元,并得到了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刘军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因素,今年7月29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