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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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慎用行政强制行为

  苏紫莹 许会东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自实施以来,有近两年的时间。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清理建议,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按时公布清理结果,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8部地方性法规和12部政府规章的内容进行了清理和修改,从制度安排上保证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行政强制法的同步实施。但是,法律实施毕竟不同于立法,我们在观察该法实施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比如,关于加处罚款适用问题。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有“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者理论上并不冲突,行政处罚法颁布在先,行政强制法颁布在后,但后者在程序方面更加具体,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应坚持新法优先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推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15日期限,将直接按日加收3%的罚款;在实际收缴罚款时,把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加处罚款一同收取,开具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上。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履行催告程序,简化甚至省略了法定文书,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应引起足够重视。

  还有,关于行政强制评价问题。行政强制是一柄双刃剑,运用适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运用不当就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据报道,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某地开展“平坟复耕”工作广受质疑,直到《殡葬管理条例》删除“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款才得以终止。如果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机关早一些开展行政强制评价,合理吸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取消或者废止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始终保持行政强制的可控状态,或许就会减少或杜绝发生这类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坚持行政强制评价的常态化、规范化。

  再者,就是关于行政强制执法方式问题。行政强制行为,既是政府和群众、媒体和网络关注的焦点,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着力点。随着行政强制权的不断清理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将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仍不能避免粗暴执法、过激执法的发生。要把慎用、少用甚至不用行政强制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柔性执法,建立行政强制预警制度,推行说理式文书,综合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等方式的作用,不断改进行政强制执法方式,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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