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兴友
近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毛志成先生《如何使能力成为能量》一文,获益匪浅。毛教授讲:“无能力谓之怠,无能量谓之罔。只有既有能力又有能量,才能称之为通。”毛教授的话语,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内涵。
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怠”者,危险之意;“罔”者,蒙蔽之意;“通”者,没有阻碍之意。那么,毛教授的话就可以表述为:没有能力的人干事是很危险的,如果干了事没有好的效果会使人陷入迷茫,只有干事且有好的效果的人,才是可以提倡和追求的人。这里,显然说到了人的能力和能量之间的辩证关系,说到了在哲学层面上理解二者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问题。由此,我想到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与法律能量建设的哲学思考问题。
哲学这门学问在古希腊时期称为智慧之学,它是源于实践活动又作用于实践活动的理性思维成果,是成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们自觉行动的纲领和抓手。从哲学语义上讲,人的能力和能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人的才能和素质要求内容,后者是人的才能和素质要素的实践活动。在哲学理论当中,一个人的能力和能量的互相结合,才能构成一个人的水平要求内容。由于每个人所从事的职业不同,能力和能量的要求并不一样。对司法办案人员的能力要求,除了能够侦破案件、起诉案件和定罪判决案件外,还要有时限性要求,以使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修复,这是办案的能力和能量的综合性显现要求。如果一个案件数年才能办结,超过规定办案时限要求,双方涉案人和人民群众都不满意,只能说明它有一定的办案能力,而不能说它有很高的办案能量。
哲学上讲的能量概念,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在工作当中或工作之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工作干完了效果越好越大,其正能量值越高越好。如前面所说的,如果一个案件司法机关几年才能够办下来,时间拖长了,法律规定的时限超过了,受害人怨声载道,人民群众不满意,甚至出现一些过激行为,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其办案的正能量值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了应有的正能量。
目前,我们的国家已经步入法治社会的轨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法律监督能量的具备和展现,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是宪法和法律对其职责的要求所在、形势所需和民心所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讲过,“冤假错案既发生于检察机关,也发展于检察机关”。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整个司法流程当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作用,担负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这也是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之点。所以,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尤其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层面来认识它和实践它,应当提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法律监督能力,主要包括检察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职业责任等要素内容。其中的职业道德,体现着一位检察官对善恶、荣辱和是非的判断,反映着其灵魂深处真善美的状况。法律监督能量,主要是指办案后所能产生的效果,包括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内容。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上讲,前者是办案检察官的“质”的要求内容,后者是办案检察官的“量”的内容要求,二者相互作用,且“质”和“量”互变,它们既可以螺旋式上升,使正能量趋于最大化,也可以逐步退化,使正能量归于零或出现负数状态。这根源于一个检察官的能力和能量的辩证把握和技巧应用,根源于一个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法律水平和职业责任等诸多要素。在常态或静态情况下,一个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高低有无,一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在动态或者说在他实际办案操作的时候才能体现出来。
要想提升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和能量,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解决,其中既有硬件的,诸如队伍建设、科技设备手段等,也有软件的,诸如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困惑的解决等。首要的是,解决好检察官自身的素质问题。每一名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和能量的提高,则有助于整个法律监督能力和能量的提高,或者说整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的显现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可见,提升每一位检察官的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童建明在前不久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讲了很好的意见,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建设、专业化建设、职业化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基层院建设等。但无论是哪一种建设的真正落实,都离不开一种科学的理论指导,那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把握;都离不开一种哲学观点的把握,那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都离不开中国特色的法治思维和实践,那就是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只有把上述问题都解决了,尤其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层面上来学习它、领会它和努力实践它,每一位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和能量的具备和作用发挥才能实现相统一和互相促进,我们检察机关的整体法律监督水平的提高和作用发挥才能够实现最大化,真正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
(作者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