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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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宋芳科

  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继承人两项基本权利:第一、完全按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的权利。第二、遗嘱继承人在依遗嘱取得继承权后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权利。

  刘明与刘强系养兄弟关系。2012年,刘强的父亲在病重期间留遗嘱一份,其内容为:“刘明自幼无父母,我与妻子在1975年收养了他,并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刘明在成年后对我们尽到了赡养义务,我妻子于2008年去世前嘱托刘明好好照顾我,故将其财产的5万元留给刘明。遗嘱后部由我注明,以上属实。因本人写字不便,由我口述,刘明代笔,并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2012年10月,刘强的父亲去世后,遗产共有住房二套、存款15万元、轿车一辆、家具若干。在遗产分割时,刘强以刘明不是父亲亲生为由,拒绝分配遗产。为此,刘明出具遗嘱,要求自己继承遗嘱中的财产以及遗嘱外未处分的财产。刘强对刘明持有的遗嘱怀疑。后经司法鉴定,遗嘱后部确系刘父所写,签名、盖章属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强对该份遗嘱认可,同意刘明对遗嘱中所载明的遗产进行继承,但仍然反对其继承父亲遗嘱外的遗产。

  刘明坚持认为自己不但可继承遗嘱中的财产,还可参与分配养父母遗嘱外的遗产。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今年2月,刘明一纸诉状将刘强告上法庭,要求保障自己作为养子的继承权,其要求不但要执行遗嘱,对遗嘱未处分的部分还要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法庭上,被告刘强感觉很冤枉,他认为父亲通过遗嘱分给没有血缘关系的刘明5万元已经很好了,刘明不应再有过多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遗嘱继承部分均无异议。但对遗嘱未处分的部分,原告是否具有继承权产生分歧。原告刘明与被继承人刘强之父之间存在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是产生继承的依据之一,不能以拟制血亲而否认刘明的地位、资格。从立法角度,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继承人两项基本权利:第一、完全按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的权利。第二、遗嘱继承人在依遗嘱取得继承权后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权利。法院认为刘明和刘强的父亲存在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在《继承法》上受到同等保护,所以刘强和刘明有着同等的继承权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除去刘明继承的5万元财产外,剩余的房产、车子、10万元存款等遗产由刘明和刘强平均分割。

  法律小词典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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