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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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河北科学发展献良策”活动建议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

  马树森

  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与整合,是未来我国行政权力重构的基本趋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解决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越来越显得重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已经作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各地广泛实行。2012年9月2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意见》规定, 2013年12月底前,实现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全覆盖。截至2013年5月底,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市、县(市区)已经占全省总数的40%。但从全省开展情况看,亟须依法规范和管理,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立法,为依法规范该项工作提供法规依据。目前,全国尚未统一制定此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属于颇具地方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解决显示出来的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体制、所集中的权限范围、运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执法程序等问题,为此项工作的运作提供更加完备的,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运作体制、制度及机制。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及所属地方政府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

  依据法律,统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目前,我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名称五花八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易引发人们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认识分歧。2012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名称涵义,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名称加以规范、统一,这不仅有利于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运作,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

  严格主体,落实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机构设置。《强制法》明确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为“行政机关”,这从法律上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的性质。目前,我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多为事业编制, 且有的挂靠在其他部门,有的还没有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近年来,各地城市化都有较大发展,城市管理更加重要和迫切,行政执法任务也越加繁重。各市、县(市、区)应利用机构改革,专门预留一个“行政机关”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比例适当增加,使这项工作的推进有更加扎实的组织保障。

  理顺体制,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为发挥区一级政府的作用,设区市应设市、区两级执法主体,市级执法局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应由区级承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归并城市管理局统一行使的地方,应按照管理、审批与监督、处罚实行分开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查处制约机制,将实施的行政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适当分开,从制度上解决滥用权力、权财交易等问题。

  加强领导,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然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不能以罚代管,更不能造成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脱节。因此,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工作衔接中的有关问题。划入单位要加强与划出职权后原单位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执法信息反馈,充分发挥办案单位的主动性,逐步从磨合期过渡到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根据行政管理科学化、法治化的要求,要合理调整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防止一件事多头管理、重复处罚问题,保障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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