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刘某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对方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解答。近日,刘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27岁的刘某系无业人员,2010年10月认识了女青年张某。两个月后,二人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因平日关系甚好,二人在生活花销上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
去年11月的一天,刘某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某的红色首饰袋里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遂偷偷拿走,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刘某用所得的钱款到一家游戏室大肆玩耍。
当天晚上,张某发现自己的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就到游戏室找刘某索要首饰。得知首饰被卖掉后,她就向刘某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便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刘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刘某已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张某。
在讯问过程中,刘某辩称自己和张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张某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二人都有处分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有人认为, 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刘某已将赃款积极退还了张某,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承办检察官解释:第一,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与女友张某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显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财物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胜利 王会 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