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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 宁法
3年前,现年35岁的文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小7岁的林某。林某在一家酒店做厨师,收入也不错,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林某平日生活比较节俭,深得文某家人喜欢,没过多久,便开始谈婚论嫁。其间,林某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提出他自己不会管钱,要把挣来的钱全部交给文某,由文某支配并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等,文某也欣然同意。
甜蜜期过后,二人逐渐因性格、生活习惯的差异产生矛盾。2012年,二人因开支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林某质问文某钱都花到哪儿去了,还剩多少。文某一气之下称,花掉的钱可以出一张借条,于是文某便出具了一份由她亲自书写的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给了林某。林某见文某果真生气,就又回过头劝慰文某,说他只是随口问问而已,并非真的想拿回钱,还将借条扔掉,两人遂和好如初。尽管如此,数月后,两人还是因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以分手告终。
今年4月的一天,文某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其因拖欠林某6万元被起诉。庭审过程中,两人各执一词,情绪都非常激动。林某称,文某拿了他的钱,最后却另结新欢,要求她归还借款,并拿出当初文某写下的6万元借条作为证据。原来,当时林某并未真的将借条扔掉。文某则称,林某根本就没有借钱给她,这张借条就是两人恋爱时吵架开玩笑写的,并且林某虽然给她钱,但都是用于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属于赠与,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之后,法官对双方再次组织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文某表示自己很清楚借条的含义,也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过这6万元钱,但坚持说这钱是林某赠与她的,不过无法提供证据表明林某当初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时,文某又称,自己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林某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虽系恋人关系,但该借条确系文某出具,且此后文某也有还款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文某抗辩属于赠与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文某应归还林某借款两万元。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赠与,有时候则是借贷。由于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一般不打欠条,赠与也一般不明说,但是一旦分手,纠纷就随之而来。因此,对于非赠与的财物,一定要开具借条,或通过录音等形式证明借贷关系。恋人们也应清楚借条的法律意义,不能将开具借条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