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李美极:
本院受理原告吴树普诉你房屋买卖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华信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飞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正定县金明建筑安装公司与你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四终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谷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牛红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4个工作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当事人:河北蒙奥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等70户企业
(名单见清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
当事人不按规定接受2011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由于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6、67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债权债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依法清算,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到清河县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清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遗失声明
董金涛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1888,特此声明。
杨海风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064,特此声明。
马建杰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657,特此声明。
史维宽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1713,特此声明。
张建才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614,特此声明。
冯宇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106162,特此声明。
樊玉楠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106141,特此声明。
孙然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106197,特此声明。
边宇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1457,特此声明。
臧冠军不慎将人民警官证(证号为042451)、省委省政府机关出入证(证号为K0126)丢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