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3月21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本报记者 张乔

  ●消费者:特价鞋不合脚 退货难

    2013年元旦期间,省会的许多商场都在大搞促销活动,王女士在某商场相中一双标明特价款的皮鞋,买回家后,仅穿了半天,脚就被磨出了泡,疼痛难忍。第二天,王女士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称,新鞋一般都会出现磨脚的情况,鞋的质量没有问题,不同意退货,仅同意进行维修。王女士无奈接受了维修的建议。维修后,鞋子仍然不合适,王女士再次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又以该鞋为特价商品,不在“三包”范围等理由,拒绝为王女士办理退货手续。王女士与商场交涉了近三个小时未果后,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为其办理退鞋、退款手续,并赔礼道歉。

  王女士提交至法院的证据包括购鞋发票、商场所写维修证明及涉案皮鞋,证实其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与商场进行协商的过程。商场提交了该鞋的检验报告,证实该鞋为合格产品。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称,该鞋虽为合格产品,但其在使用过程中影响了自己的健康,要求商场退货。商场称,该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称该鞋王女士已经穿了,鞋底已磨平,配饰丢失,不具备再次销售的可能性,坚持不予办理退货,仍坚持“打折促销商品不能享受退货服务,也不在三包范围”的意见。对于王女士所提赔礼道歉的主张,商场更是不能接受。

  ●调解:商场退还鞋款

  3月初,该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征询双方对调解的意见。双方意见虽有差距但均同意调解。调解过程中,该院向双方重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外,作为商家,如果某商品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商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明确声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就可以不用退换。

  王女士听了主审法官讲解后,对自己没有妥善保管鞋而影响商场再次销售的情形表示抱歉,商场一方虽坚称产品无质量问题,但也为因此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不便表示道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场退还鞋款,王女士返还鞋及发票。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当即履行了各自义务。

  ●法官:商家质量不能打折  消费者要理性消费

  负责调解此案的法官丛培君说,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商品价钱可以打折,但是质量不能打折”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保持理智,不要被“打折、促销、特价”等标语吸引,还要仔细查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时间,不要购买长期积压、质量没有保证的商品。商家推出的“特价促销商品”并不说明商品本身就有质量问题,特价商品同样应享受同等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服务。即使商家在销售票上标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丛法官提醒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场处理的商品时,商家应向购买者明确说明货物存在瑕疵,才允许不承担退换的义务。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发票或购物小票,这样才能在商品遇到质量问题时,以此作为凭证与商家进行协商,或到工商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是对其能够主张权利的基本要求。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