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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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出台

  本报讯 (梁炜)近日,石家庄市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城镇居民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23000元。

  细则明确,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保障范围为,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费,从征缴的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计提(2013年度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中计提,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计提)。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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